各学院:
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文件有关规定,凡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学生,经考核各方面表现好、有明显改过的学生,可予以撤销处分。请各学院按文件精神,通知受处分学生,按照要求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1.撤销处分的必要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时间满半年,留校察看处分时间满一年;
(2)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4)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5)行为表现良好。
2.申请撤销处分的学生须在5月15日前向所在学院提交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并按处分的时长附思想报告(1季度1篇),过期不予受理;
3.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受处分学生教育管理情况记录表》(附件1),提出是否撤销处分的意见;
4. 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对评议意见进行审查,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于5月24日前将学生撤销申请送交学生工作处审核;
5.请各学院及时通知相关学生,认真做好学生处分撤销工作。
附件: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受处分学生教育管理情况记录表。
学生工作处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