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部分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者部门}  发布时间:2020-04-29   浏览次数:1194

各学院:

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文件有关规定,凡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学生,经考核各方面表现好、有明显改过的学生,可予以撤销处分。请各学院按文件精神,通知受处分学生,按照要求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1.撤销处分的必要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时间满半年,留校察看处分时间满一年;

(2)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4)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5)行为表现良好。

2.申请撤销处分的学生须在515日前向所在学院提交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并按处分的时长附思想报告(1季度1篇),过期不予受理;

3.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受处分学生教育管理情况记录表》(附件1),提出是否撤销处分的意见;

4. 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对评议意见进行审查,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于524日前将学生撤销申请送交学生工作处审核;

5.请各学院及时通知相关学生,认真做好学生处分撤销工作。

   附件: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受处分学生教育管理情况记录表。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受处分学生教育管理情况记录表.docx

        学生工作处

               20204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