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量化考核与奖励办法 (试行) |
发布者:{发布者部门} 发布时间:2021-06-15 浏览次数:1536 |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毕业生充分、高质量就业,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建立有效考核与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关心、支持和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与要求,坚持以考促进、考奖结合的基本原则,突出考评工作的可量化及可操作性,切实促进二级学院全员参与就业工作,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动实现毕业生充分、高质量就业。 第三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校大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科,负责就业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设“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就业工作先进个人”两个奖项。“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以二级学院为评选单位,奖励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就业管理、指导服务与工作成效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为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一线人员以及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有效帮助且贡献突出的全校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量化考核以如下考核指标为依据:
第六条 “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评选的基本条件:(1)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配套规章制度健全,充分保障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力、物力和财力,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形成毕业生就业工作全员参与氛围。(2)高质量完成毕业生就业日常管理工作,服务意识强,切实为学生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3)积极配合和支持学校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教育教学活动;注重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数据积累、实践调查与科学研究。(4)大力维护和开拓校园就业市场,丰富就业资源;积极举办各类校园招聘会;充分利用网络媒介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与宣传提供便利条件。(5)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特色、有实效,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较高,毕业生满意度高。 第七条 “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的基本条件:(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江苏省的就业创业方针政策,积极推动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工作有特色、有创新。(2)掌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主动发掘就业市场,积极开展就业和创业指导,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3)对毕业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诚信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工作,效果较好。(4)乐于奉献,积极搜集招聘信息,主动联系用人单位,丰富毕业生就业资源,切实帮助学生顺利实现就业。(5)积极参与就业工作调研,自觉探索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成果显著。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奖励经费从学校就创业专项业务经费中支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励金额10000元,“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励金额2000元/人。具体考核办法与奖项评选数量见当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的通知文件。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准确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就业数据和就业材料。就业材料须符合教育部就业审核规范,严禁个人或单位在就业反馈中弄虚作假,严禁违反教育部“四不准”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量化考核指标进行自查与准备,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校考核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实地调研,听取汇报并审阅相关支撑材料,按照各项考评内容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量化打分。量化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评优申报。参评“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项的二级学院和教职员工分别采取集体申报和个人申报的方式,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申请表并提供支撑材料。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上报考核领导小组评定。评优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对于因组织、管理、教育不力引发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生就业工作,且作为二级学院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最终解释。
学工处 2021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