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章程
发布者:{发布者部门}  发布时间:2018-09-28   浏览次数:136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教学20118号)等文件精神同时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我校人才培养重要途径和手段。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围绕人才培养,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学生健康成长为工作理念,以“教育”“咨询”“指导”“服务”为工作要点,构建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危机干预三部分组成的工作系统,通过学生教育管理相结合,努力营造校园健康心理氛围,帮助学生健康发展。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在校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各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全面发展。

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行--班级三级网络管理体系。第一级是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其所指导的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负责全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规划工作的宏观指导;第二级是各院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及各院设立的心理气象站等社团,负责本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第三级是班级(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及宿舍联络员,负责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和落实。通过三级管理,明确责任,落实目标,组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内容

第六条 负责制定本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负责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第八条 负责宣传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第九条 负责组织开展新生普测工作,建立心理档案。 

第十条 负责开展学生心理危机排查及干预工作。

第十一条对全校心理辅导员及心理委员进行培训,建立和完善--班级-宿舍四级心理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指导心理健康协会、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完成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中心服务原则:

(一)真诚原则:心理咨询师应本着“积极、自信、乐观、向上”的积极健康心态以诚相待、倾情相助,帮助来访者走出人生低谷;

(二)尊重原则:心理咨询师应把尊重来访者的权利放在第一位,不得抱有个人的、组织的、经济的、政治的或宗教的目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强制;

(三)热情原则:心理咨询师在接待来访者时应热情周到;

(四)保密原则:心理咨询师须恪守职业道德,除征求来访者本人同意外,不得向其父母、老师、朋友等人谈及来访者的咨询内容和隐私。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服务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六条个体心理咨询服务流程图。

第四章心理咨询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第十八条 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纪录、测验资料、录音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及时保存。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对于来访者提供的信息,咨询师和咨询中心承诺:绝对严格保密,未经来访者书面同意,不会外泄。心理咨询档案与学籍档案分离管理。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不受以上保密规定限制: 

(一)来访者有明显的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倾向(请保证在咨询期间不会做出自伤或伤害他人的行为);

(二)因法律需要,要求调用来访者的咨询信息;

(三)为了更好地帮助来访者,咨询师进行个案研讨和申请督导(仅限专业场合,且隐去来访者的真实姓名等个人化信息)。

第二十条在心理咨询工作中,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心理咨询师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第五章心理咨询服务的预约

二十二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建了一支具有专业背景的高素质的专、兼职心理咨询师队伍,面向全校师生提供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以个别心理咨询、团体心理咨询等方式,为有需要的师生提供免费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咨询老师的值班安排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各心理咨询师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咨询教师按照预约案例优先安排的原则,为学生提供日常心理咨询服务。不固定值班时间的咨询师根据学生的预约需要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咨询师在正常值班时遇到临时来访而情况紧急的学生,应优先处理情况紧急的案例。无法立即处理该案例的,应当报中心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心开设的咨询预约途径,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来访者的要求(想要约谈的话题等情况),协助预约咨询时间和咨询师。

第二十七条如果需要更改预约时间,请来访者提前24小时通知中心。如果咨询在咨询时间不能按时值班,必须提前告知中心值班人员,以便及时通知来访学生并确定下次预约时间。

 

第六章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障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满足我校大学生心理咨询与辅导的需要,中心每学期安排心理咨询师值班咨询、辅导。为规范心理咨询师的聘用及咨询费的发放,特制定本办法。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咨询师包括专职咨询师、校内兼职咨询师、外聘心理咨询师。

第二十九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应当具备的条件:

1.热爱心理咨询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

2.个人心理健康水平及专业素养较高;

3.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或医学教育背景的教师,接受过心理咨询等相关课程的培训。

第三十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的聘用:愿意承担兼职心理咨询工作的教师提出申请后,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择优聘用,颁发聘书。

第三十一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及外聘咨询师的管理:

1.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

2.遵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3.愿意接受中心安排的工作,并积极认真地努力完成;

4.积极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

5.学生咨询与接待工作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个体心理咨询室或其它专门场所进行;

6.没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个人客户或校外人员领到学校心理咨询室进行咨询;

7.注意保护来访者的个人隐私,在咨询过程中未经来访者本人同意,不得进行录像、录音或进行其它有损来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校内及外聘兼职心理咨询师咨询费的计算:

1.校内及外聘兼职咨询师的咨询对象是我校在籍的大学生,原则上每位兼职心理咨询师每次咨询时间不超过1小时,每周总的咨询量不超过4小时。

2. 兼职咨询师的心理咨询费(税前)的计算方式为:

按照职称的不同进行发放,正高、副高、中级及以下的职称分别对应15010080/次的咨询标准,外聘心理咨询专家咨询费根据其职称按《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工资外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发放。如果兼职咨询师到岗,而预约咨询的学生未到按0.5咨询标准计算

3.兼职心理咨询师的咨询费按月上报心理中心,经中心审核后确定,按学期发放。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心为兼职咨询师提供短期专业技能培训、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业务进修机会。

 

第六章心理咨询师工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热爱心理咨询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三十五条熟练掌握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基本理论、基本技巧等专业知识。

第三十六条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档案应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待人热情、真诚、乐于助人,对来访者要无条件地接纳、理解、尊重和关心。

第三十八条全面详细地了解来访者的情况、理解对方的要求,指导来访者自助,促进其成长、自强自立。

第三十九条在咨询过程中与来访者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平等的咨询和治疗关系,保持中间立场,一旦这种关系超越了这种客观界限,应立即中止咨询或治疗。

第四十条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咨询师自身有情感冲突和情绪问题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第四十一条了解自己专业职能的局限性,对来访者提出的超出自己职能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对于自己不适合咨询的个案应及时转介给其他咨询师或医疗机构。

第四十二条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过程中,保持警惕,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或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四十三条努力钻研,认真做好咨询记录,积极参加案例讨论和咨询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技能、服务水平和咨询效果。

 

第八章来访者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我校学生可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进行心理咨询,为了更好地开展心理咨询工作,来访者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来访者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咨询,应遵守双方约定的时间,如需取消请提前1天,若来访者未取消预约也未来访则被记录为“失约”。

(二)自助原则。心理咨询是咨询老师运用心理学方法帮助来访者自强自立的“助人自助”的过程,来访者不能单纯依靠咨询老师。

第四十五条来访者有权力自由询问有关本中心的咨询老师、服务内容、咨询时间、服务方式等方面的情况,以便根据自己具体情况选择咨询老师、方式及时间,如对咨询进程不满意可随时中断咨询。

第四十六条未经中心教师同意,来访者不得动用中心内的办公设备,不得翻阅有关记录或档案,保持咨询室内卫生,未经允许,请勿吸烟及大声喧哗。

 

第九章心理咨询值班人员工作规定

第四十七条心理咨询接待室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为咨询师助理,在心理委员中选拔产生,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按学期发放一定补贴。值班人员必须在规定值班时间内到岗,耐心接听来电,并做好预约登记和值班记录。

第四十八条值班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以电话或当面请假的方式,向心理咨询中心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四十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密内容涉及心理咨询室相关所有工作内容。未经负责人同意,值班人员严禁随意翻阅心理咨询室存放的材料和文件。

第五十条心理咨询室除工作人员外,一般不允许无咨询要求的学生或其他人员进入。

第五十一条值班人员要爱护咨询中心的一切设施,保证室内的环境温馨、洁净。

第五十二条如果在工作中泄密或者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咨询室财物损失,将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担负损失财物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工作无失误,表现良好者,在各项评奖评优活动中,由本人提出申请,心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推荐。

第五十四条值班人员在遵守值班制度的前提下,有使用心理咨询室各种资源的权利。

 

第十章心理辅导员工作规定

第五十五条认真完善各院的心理健康教育三级网络,保证网络畅通,并能够和我中心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五十六条认真的组织本院各班级心理委员的活动,对各班心理委员进行筛选和选拔,保证一支有效的、健康的心理委员队伍成为同学们身边的“朋辈咨询师”。

第五十七条积极开展日常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教育活动,形成各院有色的心理健康教育周及心理健康教育月活动。认真地完成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布置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包括:讲座组织、团体辅导、运动会等各类学生活动)。

第五十八条认真地配合组织每年一度的心理健康教育普查工作,做好对存在问题同学的约谈和日常关注工作。

第五十九条建立危机(有心理问题)及预警学生档案,及时更新,对心理问题(含休学返校)学生进行筛查、跟踪服务、记录工作。发现存在心理问题隐患可能做出自伤或伤害他人行为的同学要及时上报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六十条认真地做好日常学生简单心理问题的咨询工作,并能够主动关心可能存在隐患的问题,建立个别学生约谈档案。

第六十一条完成定期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汇报工作,并能按时的出席学工处组织的心理辅导员工作交流汇报会。

 

第十一章班级心理委员工作规定

第六十二条积极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定期在班上开展一些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和总结。

第六十三条准时参加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召开的心理委员会议,并及时准确地向全班同学传达有关会议精神。

第六十四条对心理有困惑的同学能做到及时发现、主动沟通、耐心开导,帮助其走出困境。

第六十五条与各宿舍心理联络员及时沟通联系,发现班级心理上有严重问题的同学,在第一时间给予关注,并报告院心理辅导员,以便作出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六十六条及时做好班级心理健康信息的监测工作。当本班同学中出现心理危机突发事件,应准确、迅速、及时地上报给学校心理老师。

第六十七条配合完成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交待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章心理健康普测及心理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新生心理普测是了解新生心理健康状况,建立新生心理档案,及时排查新生出现的心理问题,预防心理危机的发生的必要手段,中心每年9-11月在新生中开展心理普测工作,通过心理普测为每名新生建立心理健康电子档案。

第六十九条心理普测是分为普测准备、普测实施、异常学生名单的确定、异常学生的筛选,反馈与回访等环节,需由心理中心协同学院心理辅导员、年级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兼职心理咨询师共同完成。对于筛选出的重点关注学生,学院需定期跟踪。

第七十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是我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系统化与科学化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学生心理服务的针对性和目的性,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心理健康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心理普查测评报告;心理咨询记录材料;重点学生访谈跟踪记录材料;危机干预的记录材料以及各种与来访者的心理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平时对学生进行的心理咨询、测量等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人保管和专柜存放,并建立档案目录。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保证及时归档整理和正常使用。

第七十三条建立查阅制度。查阅学生心理档案,必须由学校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查阅使用学生心理档案,必须严格登记。严禁擅自携带心理档案外出,心理档案一般不得外借。

第七十四条严格保密制度,知晓档案内容者,须严格保密,不在公共场所和亲友面前谈论有关内容,如有泄露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七十五条学生心理测验结果等仅供咨询工作人员参考,不作诊断证明。

第七十六条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不进入学生的人事档案,原则上保留到学生毕业。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