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者:{发布者部门}  发布时间:2018-09-27   浏览次数:278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发挥国家奖学金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综合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级部门确定并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

(五)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六)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无课程考核不及格及重修现象;

(七)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八)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智育排名均不低于班级10%,同时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不低于班级10%;

(九)在校期间至少1次获校内一等奖学金;

(十)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学校活动或社会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在校、内外产生较大积极影响者对综合素质测评、奖学金可适当放宽条件,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十一)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校内终审机构为我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详见《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内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提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照申请条件,严格按要求确定初选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查;

(二)初选。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提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学院初评,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参评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学院推荐学生名单;

(三)审定。由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全校推荐学生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

(四)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向校领导报批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审定同意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表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文件,最终确定国家奖学金人选。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接到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中,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