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例如学生患病、意外受伤或者父母患病确需本人照顾等)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系请假,并向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学院报到,并向学院说明理由,经核实确认后同意予以入学。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身体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高校学生的体检标准或要求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院医务室签署意见,经所在系科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确已康复且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以及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持交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系科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视为注册有效。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数额少于应缴费用时,应在学生补齐差额后给予注册。对确有困难需暂缓交费的学生,可由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给予注册。
如果遇到意外原因(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或者患病及其它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向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学院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我院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院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具体参见《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根据相关规定,学院将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课程的考核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课程(或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及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系科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教务处认可后付诸实施。一般平时和期中成绩为40%左右;期末考试(考核)成绩为60%左右,最高不得超过70%。
第九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进行登记。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转换关系为:90分到100分为优秀,80分到89分为良好,70分到79分为中等,60分到69分为及格,59分及其以下为不及格。登记时必须全面反映平时、期中、期末和总评成绩。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分在两个学期或者两个以上学期学完的一门课程,每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公共体育课是必修课,必须进行考试,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体育课每学期缺课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且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或实践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的作业、实验或实践报告量由系科教研室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定量要求,经教务处认可后付诸实施,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1/4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或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学生在补齐作业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达到要求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系科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参加补考。各系科须在考核前一周将不符合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送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在45(含)以下、实践课程不及格和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不实行补考制;选修课不实行补考,但可以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安排在毕业前一个月内进行。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否则一律无效。课程补考通过后均按“60分(及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重修必须事先申请,经系科审批后送教务处备案。重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凡考核作弊或旷考(含参加考核不交试卷)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成绩册上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旷考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重修;作弊学生由学院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规定进行课程选修。具体选修办法如下: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有关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及选课流程图,听取导师的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程;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序修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2、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结束的前4周办理,获得选课注册通知后方能正式听课。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擅自听课、参加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3、选课后,学生必须参加听课,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4、为适应社会多样化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展知识面,在选课时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共同负责,教师应根据学生到课情况适时点名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报学生所在系科。学院和系科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须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在二天(含二天)以内的,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二天以上一周(含一周)以内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定的系科领导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二周(含二周)以内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定的系科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二周以上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定的系科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文件均由学生所在系科办公室存查。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系科办公室销假,如假满仍不能回学院学习,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2.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相关证明。
3.学生参加由学院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院进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院教务处同意后,教务处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科,并转告任课教师。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各类课程考核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于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班主任、系科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系科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因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持医院就诊病历或病休证明申请缓考,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具体办法参照我院《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学生参加由学院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考核日期冲突或对考核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科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计入成绩册。
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补考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者一律重修。
第四节 免修、免考与免听
第十九条 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生通过其它方式的学习已经掌握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允许申请对课程免修。
1、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两周内填写《学生免修申请表》,由学生所在系科主任审核后,随同相关证明一并交学院教务处,经教务处组织考核通过,方可获准免修。免修课程在学生成绩单上注明“免修”字样,同时认可相应学分。免修课程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2、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教育类课程和实验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3、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修习体育课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残疾证明,经所在系科领导和公共体育教研室主任同意,院医务室鉴定,报教务处审核,允许免考某些体育项目,但要上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成绩,不得免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异、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由本人书面提出免听部分课程的申请,经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系科主任和开课系科主任共同审核会签,并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方可免听而直接参加课程考核,但该课程作业或实验仍应按要求完成。免听的课程一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并经院医务室核准,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学院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经学院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进行学习的;
4、学院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休学期满的复学生,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进行学习的;
5、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学院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批次低于我院申请转入我院的;
3、在读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在学院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6、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系(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科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科考核合格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转呈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须由所在系科推荐,经学院审核,并经拟转入学院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须由所在系科推荐,经学校审核,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转出校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包括: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学院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应征入伍除外)。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院医务室核准,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班主任及所在系科主任同意,院医务室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院长批准。之后,学生所在系科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或优秀奖学金、各类补助停发。带薪学习的学生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
2、因病休学的,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5、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学生因服兵役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一年以上的连续休学手续。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即以本学期休学论。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应向所在系科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院医务室复查核准,方可复学。
2、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由院学生管理部门和系科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4、复学应在休学的同季节学期办理,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缴纳该学期的培养费,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5、凡因休学、保留入学(复学)资格离校期满需复学,均须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系科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复学。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一学年中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2、在籍学习时间(包括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等)将超过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的;
3、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4、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超过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所在系科提出书面申请(属处理行为的也可由所属系科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院长会议批准(自主退学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经确诊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3.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4、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因某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明书;对于未达一学年者,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发给修业三年的结业证书,该类学生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可在毕业前向系科提出申请,系科可根据教学资源及生活资源条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返校重修并考核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后可换发毕业文凭。学生因故没有参加毕业实习或参加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离校者,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对其就业后教学或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及格”或“不及格”的评定意见,经我院认定后,及格者可申请换发毕业文凭。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受理。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对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科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布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一条有关学历证书的规定,具体如下:
1、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2、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等同效力。
第九节 出国学习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联系出国学习所需的成绩或在读证明,须由系科出具、经教务员签署的成绩单以及系主任签署的办理在读证明的申请,到教务处申请办理。
第四十三条 拟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系科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部门办清离校手续,由教务处签署同意自费出国留学意见并出具退学证明,方可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十四条 获准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在退学一年内如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或出国后提前返回者可持有关证明到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超过年限的一律不得复学。
第十节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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