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者:{发布者部门}  发布时间:2016-10-27   浏览次数: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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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处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凡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
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确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学院和学生所在系可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错误。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
(二) 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 有其它重大立功表现。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游行示威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参与非法游行示
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
(二) 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
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 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或反动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损害校园文明建设,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学院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违章用电、用火及其他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宿舍楼内插座、电
路等公用设施损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对损坏的公物照价赔偿;造成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故意撕毁学院通告、布告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张贴非法宣传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和学院形象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
(七)校园内酗酒、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夜不归宿者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在学院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居住,经教育拒不改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九)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务(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盗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

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肇事者、策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邀约院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欲
打人被制止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凡受到以上处分者,均须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交通费、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 费

等费用)。

第十三条 赌博、吸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次组织、
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吸毒或教唆、诱骗他人吸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侮辱女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
(二) 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给他人造成损害,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处分;
(四) 故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11——30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1——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1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

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夹带、传递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5、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者; 6、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8、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

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违纪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系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系参与;其他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 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 违纪学生所在系,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系负责起草处分决定,报院学生工作处批准,经相关部门会稿后,学院正式行文;

(二)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主管领导批准,经相关部门会稿后,学院正式行文;

(三)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院长办公会通过,经相关部门会稿后,学院正式行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单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系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正或重新取证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按通信地址邮寄给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依据《南京特殊教育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纪录备案)。同时系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二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汇报思想认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计算。察看期满,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察看。如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半年至一年。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院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院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接到处分决定书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处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三条 对接受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在学院就读的
学生违纪,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其它有关规定与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59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