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教学院2005年全省中等学校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者:{发布者部门}  发布时间:2016-10-27   浏览次数: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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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教学院2005年全省中等学校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和共青团江苏省委决定(苏教基[2005]8号文)在今年“五四”青年节联合表彰一批中等学校(包括普通中学、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学生集体”。分配给我院“三好学生”名额为4名,“优秀学生干部”名额1名。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我院五年制一至三年级在籍学生。
二、评选标准及条件:
(一)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获得院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中产生。
(二)中等学校省级“三好学生”的主要标准: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优秀的学习成绩,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三)中等学校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主要标准:担任班级、团支部和院系学生会主要干部,热心社会工作,热情为同学服务,学习刻苦,严于律己,努力工作,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三、推荐程序
(一)各系在班级民主选举、系领导审定的基础上产生一名省级“三好学生”候选人和一名“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
(二)4月5日下午学院召开学工处、团委、各系党支部书记联席会,确定中等学校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上报名单(请各系将候选人的基本材料准备好)。
(四)4月5日至7日,候选人名单在院内公示三天。
(五)4月8日将我院审定的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基教处、职社处和师资处。
  各系在评选、推荐的过程中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衡量。确保我院推荐出最优秀的学生和班级。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处、团委
                 二○○五年四月一日